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政策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
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成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组员,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2月7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在录取时,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招生计划的控制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未经同意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及层次。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考生。
普通高校不得招收脱产班考生,成人高校招收脱产班考生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
招生院校增减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生院校从外省市调回或从本市调出招生计划,必须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同意,且统一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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