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成人高考《民法》必背常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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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
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
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
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 1 年不予保护
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 1 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
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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