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成人高考《民法》必背常考点(2)
2024年四川成人高考《民法》必背常考点(2)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
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
3、狭义无权代理
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
4、表见代理☆
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
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标签:四川成考 四川成考民法 2024年四川成人高考《民法》必背常考点(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crgk.sc.cn/)
《四川成人高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